关于进一步降低投标保证金缴纳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水务局)、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方便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减轻投标企业负担,优化滨州市营商环境,促进滨州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
二、具体要求
鼓励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进入滨州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项目概算(预算)3000万(不含)以下的,鼓励招标人不收投标保证金;项目概算(预算)3000万(含)以上的,鼓励招标人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由最高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最高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鼓励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最高金额由80万元降为50万元。
鼓励多元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继续推广使用保函、担保或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障金,不得将保证金形式仅限定为现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应由投标企业开设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额度与保证金额度同等。3.鼓励降低诚信企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对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以及信用“红名单”企业,鼓励招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免收或降低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具体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滨州市水利局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