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会员单位管理办法(暂行) |
为加强对已加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库的中介机构的管理、增强透明度,促进中介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交易中心平台招投标业务的顺畅开展,根据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正式加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进场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各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察,同时遵守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外地进滨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齐备的办公设备和合理的人员配备,滨州分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三人均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的从业人员资格证,其中至少有一人为总公司派驻滨州分公司常驻人员),并将分公司工作人员名单及其资料报中心存档,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为提升中介机构公司形象和招标人的认可度,建议入库中介机构进驻写字楼进行办公,杜绝以居民楼为办公场所。 第五条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入库的中介机构需签订《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保证书》并缴纳诚信保证金,加强诚信体制建设。 第六条 由中心信息库随机抽取的中介机构不得转让代理、咨询业务,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七条 加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杜绝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2、由交易中心抽取代理机构的项目未按规定进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3、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作失误,严重影响代理工程公平竞争或造成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 4、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5、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6、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7、代理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 8、为同一代理工程提供投标咨询服务或者投标代理; 9、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信用档案,加强对入库机构的打分考评。针对进场交易的每一个交易项目,实行综合打分法,得分参考该项目相关参与单位(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投标企业)和人员(评委、中心项目负责人)出具的评价意见。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考评各机构的得分(分值划分详见附表): (一)、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掌握熟练程度。具体表现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写是否合法、严谨,是否熟知招标过程中各阶段时限要求、工作内容等方面。 (二)、建设工程项目代理过程中的服务态度。交易项目抽中的中介机构应积极与招标人联系,接洽、商谈后续工作事宜,积极办理委托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有义务向招标人讲清招标的程序和各阶段需做的工作。 (三)、网上电子流程操作熟练程度。积极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流程培训课,熟练掌握整个操作流程,做好每一步的流程填写、提交审核工作,杜绝不必要的操作错误,减少人为操作上的时间浪费,提高电子流程效率。 (四)、开评标组织能力。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小组能否充分做好项目开标、评标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如会场布置合理、人员分工明确、设备资料准备齐全、工作人员挂牌工作等),能否正确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应急情况,保障开标、评标工作井然有序。 (五)、招标项目的档案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开标、评标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整个招标的资料整理归档,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提交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六)、评价意见。招标人、投标人、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评标专家、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分别对项目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在整个合作过程中的业务能力、执业行为、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发生一次第七条所列任何一项不良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自发现或应当发现起三个月内不得进入中介机构抽取候选名单;一年内发生二次不良行为的,自发现或应当发现起六个月内不得进入中介机构抽取候选名单;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清除出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候选库,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库。 第十条 对于入库各中介机构,每一项进场交易项目均进行打分,根据第八条的得分项,若最终得分低于70分,半年内不得进入中介机构抽取候选名单;若连续两个代理项目得分均低于70分,一年内不得进入中介机构抽取候选名单;若连续三个代理项目得分均低于70分,清除出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候选库,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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