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专职从事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职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考核的事项,由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照本办法对进入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见证管理。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入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严格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监督考核,自觉接受诚信评价。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设有办公场所。鼓励和支持外地代理机构设立驻滨分支机构。
第七条 代理机构自行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注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注册信息将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完成后可以进入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录入、更新注册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代理机构注册完成后,在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免费参加电子化招投标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将获得交易中心印制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作为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的凭证。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工作证的管理。持有工作证的从业人员离职后,应当及时更新注册信息。持有工作证的从业人员更换所属代理机构或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开展代理业务前自行更新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实施交易,应当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交易方式、委托事项和办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代理权限开展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进入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活动时,从业人员必须佩戴本人工作证。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对招标(采购)项目每项交易活动的交易文件应当妥善保存。进入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招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或交易计划取消退场后,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子化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完成项目注册或计划受理后,12个月内未再进行项目注册或计划受理的,代理机构账号自动冻结;如需重新进入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应当更新信息进行激活。
第三章 诚信评价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以下统称“诚信评价主体”)依据本办法对进入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价。
第十六条 诚信评价主体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通过滨州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系统进行诚信评价。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得分,由各诚信评价主体评价分值累加计算。
第十七条 诚信评价采用积分制,基础分为100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起恢复基础分。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为本办法的附件,是诚信评价主体开展诚信评价的标准。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扣分时,对其所属代理机构予以相同分数的扣分。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评价分值通过滨州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自动生效。尚无诚信评价的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系统自动显示“暂无得分”。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评价分值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由相应诚信评价主体进行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复核结果改变原有统计结果的,应当将复核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复核后的结果不溯及已经和正在进行的相关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累计扣分达到下列规定时,进入对应时限的业务提升期,并予以公示:
(一)累计扣分20分及以上时,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入1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二)累计扣分40分及以上时,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入3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三)累计扣分60分及以上时,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入6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四)累计扣分80分及以上时,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入12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入3个月的业务提升期,并予以公示:
(一)代理机构与各分支机构之间业务不协调影响项目正常开展并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要求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交易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培训、考试、会议、汇报的;
(三)擅自伪造、变造或借用他人工作证或将工作证借予其他代理公司使用的;
(四)未取得工作证的从业人员实施招标(采购)项目代理业务的;
(五)代理机构随意更换现场组织评标从业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处罚期限的,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执行,进入相应期限的业务提升期;未约定期限的,进入3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第二十四条 进入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账号自动锁定,须在整改提升后方可进入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进入业务提升期前已完成在线委托的项目,以招标(采购)单位通过交易平台委托代理机构的时间为节点,可以由该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完毕。
第二十五条 评价周期期满仍处于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继续执行业务提升期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的,每一项给予5分加分:
(一)积极宣传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且效果良好的;
(二)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三)主动反映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且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加分情况经交易中心审议后通过滨州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计入同一周期内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得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托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运用电子监督、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优化监管方式,并积极开展双随机检查和诚信评价复核,形成高效便捷、全程联动的动态监管机制。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办理相关投诉举报,依法、依权限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按规定审核备案交易文件;
(三)积极开展诚信评价,联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法定范围内的其他监督管理方式。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的职责、义务和处理处罚规定有明确界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一)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或投标人(供应商)串通,谋求特定投标人(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供应商);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向特定投标人(供应商)透露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相关情况,或者授意特定投标人(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四)开标前泄露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名称、数量、标底以及评审专家信息;
(五)非法干预评审活动;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活动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活动有关文件;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对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抄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抄送交易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规范开展代理业务,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情形且确定属于具体从业人员行为的,一经查实,其工作证作无效处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纪委监委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影响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干预和操纵招标(采购)项目的;
(三)违规向招标(采购)单位推荐或者指定代理机构的;
(四)与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诚信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市、县(区)代理机构管理有关制度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招标(采购)单位】
序号 |
诚信评价内容 |
分值 |
备注 |
1 |
未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
10 |
|
2 |
不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或超越代理权限开展业务 |
20 |
|
3 |
工作效率低下,招标(采购)单位提供交易需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供交易文件初稿 |
10 |
|
4 |
交易文件审定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无故未能组织发布 |
10 |
|
5 |
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审定擅自发布交易文件,或者发布的交易文件与招标(采购)单位审定的交易文件不一致 |
20 |
|
6 |
未充分了解招标(采购)单位需求或因自身工作失误,交易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有缺陷漏项,发布后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正或终止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
10 |
|
7 |
业务水平低下,简单套用招标(采购)单位资料或类似项目模板而不能提供政策咨询和合理化建议 |
10 |
|
8 |
收到标前答疑、询问、质疑或投诉后,不能配合招标(采购)单位处理 |
10 |
|
9 |
未提前提醒抽取专家及具体开评标时间等有关事项 |
5 |
|
10 |
收到标后询问、质疑或投诉后,不能配合招标(采购)单位处理 |
10 |
|
11 |
不配合招标(采购)单位发布合同公示、验收报告公示 |
5 |
政采 |
12 |
经证实,对待招标(采购)单位、投标人(供应商)、咨询人员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或发生争执吵闹 |
10 |
|
13 |
要求提报具体项目说明、报告及详细信息而拒不提报 |
10 |
|
14 |
因操作失误或业务水平低下,影响项目进程或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 |
10 |
|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交易中心】
序号 |
诚信评价内容 |
分值 |
备注 |
1 |
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和劝阻 |
20 |
|
2 |
开展代理业务时从业人员不足3人 |
20 |
|
3 |
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用电子化交易 |
20 |
|
4 |
上传业务系统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变造 |
20 |
|
5 |
经证实,对待招标(采购)单位、投标人(供应商)、咨询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或发生争执吵闹 |
10 |
|
6 |
未经交易中心允许,擅自删除规定的交易文件中固定条款 |
10 |
|
7 |
简单套用招标(采购)单位资料或类似项目模板,出现日期错误、名称错误等常识性错误 |
5 |
|
8 |
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交易公告 |
10 |
|
9 |
设定的交易公告、获取交易文件、澄清答疑、更正和延长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开评标日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10 |
|
10 |
因工作失误,发布的交易信息存在缺项漏项、严重错误或者不同公告媒体发布的信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
10 |
|
11 |
无招标(采购)单位说明擅自暂停、终止、变更或答疑已生效的交易文件 |
10 |
|
12 |
因数字证书过期、文字数字错误等自身工作失误,发布后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正或终止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
10 |
|
13 |
招标(采购)单位未依法发布需求公示,未能及时提醒或者补充发布 |
5 |
政采 |
14 |
未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样品影响项目正常开展 |
10 |
|
15 |
未及时组织抽取专家,或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抽取评审专家,或者未按规定填报抽取信息 |
20 |
|
16 |
开标时间前工作人员未到达指定开评标地点,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评标工作 |
20 |
|
17 |
因工作失误造成电子化交易的项目无法实施网上开评标 |
20 |
|
18 |
违反电子见证室现场纪律 |
10 |
|
19 |
开评标过程中未穿着马甲或未佩戴个人工作证 |
10 |
|
20 |
未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实施或者配合实施投标人(供应商)资格审查、投标人(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
10 |
政采 |
21 |
开评标现场与投标人(供应商)或评审人员发生争执吵闹,不积极协调处理 |
10 |
|
22 |
开评标期间,从业人员在相关区域玩游戏、抽烟、吐痰、嬉闹、高声喧哗、浏览无关网页或私自使用电话,或者发现公证人员、评审人员存在上述行为未予劝阻和汇报 |
10 |
|
23 |
从业人员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或者发现公证人员、评审人员存在上述行为未予劝阻和汇报 |
20 |
|
24 |
评标结束前,未经认可随意进出评标区域,或者发现公证人员、评审人员存在上述行为未予劝阻和汇报,或者未经允许带领与评审工作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区域 |
10 |
|
25 |
交易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瑕疵或自相矛盾,导致评审委员会认定无法实施评审 |
20 |
|
26 |
评标开始前未提供评审所需信息和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全面、不正确、与交易信息不一致 |
5 |
|
27 |
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样品评审、现场陈述或演示活动 |
10 |
|
28 |
评审人员对交易文件提出疑问,无法答复或答复态度恶劣 |
10 |
|
29 |
组织开评标过程中,存在带有倾向性解释或说明 |
20 |
|
30 |
因工作失误出现开评标数据错误或程序错误、评标结果统计错误等重大失误,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
20 |
|
31 |
开评标期间不爱护交易中心公共设施造成损坏,或开评标活动完成后未清理场地卫生、关闭设备仪器、整理物品的 |
10 |
|
32 |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照有关规定退付样品影响交易中心场地秩序 |
10 |
|
33 |
退付投标保证金或者收退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有关规定 |
10 |
|
34 |
逾期未发布中标(成交)公示或废标(终止)公告 |
10 |
|
35 |
未按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
10 |
|
36 |
因故需要组织重新评审或复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
10 |
|
37 |
因工作失误造成投标人(供应商)提出质疑、异议,影响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
10 |
|
38 |
受招标(采购)单位委托,逾期未处理询问、异议、质疑或投诉,或者处理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
20 |
|
39 |
泄露评审有关资料、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20 |
|
40 |
瞒报、虚报或者未及时上报交易统计信息 |
10 |
政采 |
41 |
要求提报具体项目说明、报告及详细信息而拒不提报 |
10 |
|
42 |
未经授权,擅自以交易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代理业务 |
20 |
|
43 |
未征询行政监督部门意见,擅自将应当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的招标(采购)项目采用自行委托方式进场组织交易 |
20 |
|
44 |
代理其自身或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间接投标人(供应商)参与的招标(采购)项目 |
20 |
|
45 |
受投标人(供应商)委托为其办理所代理项目的投标或报价有关活动 |
20 |
|
46 |
采取不正当方式扰乱代理机构市场秩序 |
20 |
|
47 |
无相应能力承揽项目或未尽职履责造成重大失误、恶劣影响 |
20 |
|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行政监督部门】
序号 |
诚信评价内容 |
分值 |
备注 |
1 |
对投诉、举报调查处理不予配合 |
20 |
|
2 |
拒不服从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
20 |
|
3 |
委托代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行为,或签订阴阳协议 |
40 |
|
4 |
不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或超越代理权限开展业务 |
20 |
|
5 |
招标(采购)单位设置的参数、评分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情形,未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10 |
|
6 |
经认定,交易文件以不合理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或者指定特定投标人(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性内容,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内容 |
20 |
|
7 |
交易文件不严谨、存在歧义导致投标人(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或举报,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对质疑、投诉进行答复 |
20 |
|
8 |
经认定,交易文件没有响应国家政策要求,或违反进口产品和强制节能产品有关规定 |
20 |
政采 |
9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公告、公示信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
10 |
|
10 |
中标(成交)公告内容与评审结果不一致 |
20 |
|
11 |
以收取代理服务费为由,拒不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
20 |
|
12 |
交易程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属于代理机构责任 |
20 |
|
13 |
存在引导招标(采购)单位实施违规操作行为 |
20 |
|
14 |
瞒报、虚报、乱报或者未及时上报交易统计信息 |
10 |
|
15 |
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未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10 |
工程 |
16 |
要求提报具体项目说明、报告及详细信息而拒不提报 |
10 |
|
17 |
恶意诋毁、排挤同行,或者唆使他人恶意质疑、投诉、举报 |
20 |
|
18 |
未依法支付评审劳务报酬或违法代招标(采购)单位支付 |
10 |
|
19 |
未及时进行评价、录入支付有关信息造成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账号锁定 |
10 |
政采 |
20 |
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交易项目失败或重新采购的 |
20 |
|
21 |
泄露评审有关资料、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40 |
|
22 |
因工作失误造成行业内重大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 |
20 |
|
23 |
未经授权,擅自以行政监督部门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代理业务 |
20 |
|
24 |
未征询行政监督部门意见,擅自将应当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的招标(采购)项目采用自行委托方式进场组织交易 |
40 |
|
25 |
代理其自身或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间接投标人(供应商)参与的招标(采购)项目 |
40 |
|
26 |
受投标人(供应商)委托为其办理所代理项目的投标或报价有关活动 |
40 |
|
27 |
采取不正当方式扰乱代理机构市场秩序 |
40 |
|
28 |
无相应能力承揽项目或未尽职履责造成重大失误、恶劣影响 |
40 |
|